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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吴海莲、魏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吴海莲,魏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廖远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莲,住广西藤县。被告:魏晓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吴海莲、魏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