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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章家文与蔡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家文,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章家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蔡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蔡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军在银行存款1782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