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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颜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70号罪犯颜勇,男,生于1985年11月11日,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但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颜勇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颜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