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军宣告李殿军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海军,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李海军宣告李殿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海军诉称:其兄李殿军于2009年10月3日在昌图县精神病医院护送回家途中失踪,至今已有四年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殿军死亡。经查:李殿军,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双庙子镇南委二组,于2009年10月3日在昌图县精神病医院护送回家途中失踪,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殿军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殿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殿军自2009年10月3日失踪之日至今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海军作为李殿军的弟弟,现申请宣告李殿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殿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