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徐某诉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梨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