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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谷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