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志文与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74号原告肖志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炯。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文诉被告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志文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文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志文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国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9.2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