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强与罗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罗绍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黄强。被告罗绍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诉被告罗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卢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