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乔灯元与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灯元,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乔灯元。委托代理人居建峰,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负责人刘跃生,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乔灯元诉被告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灯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居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灯元诉称:2015年3月16日,他承包了西安社区位于同兴圩地块的172亩土地,并签订了《西安社区流转土地租用协议》,也缴纳了承包费86000元,保证金50000元。但因解祥余于2012年将其中的70亩土地违法开挖成鱼塘,致使西安社区仅将102亩土地交付给他。为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社区履行《西安社区流转土地租赁协议》,将70亩土地交付给他。被告西安社区辩称:1、本案所涉土地系预征地,西安社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2、签订协议时,西安社区将70亩土地已被解祥余开挖成鱼塘的事实告知了乔灯元,乔灯元同意自己向解祥余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西安社区作为甲方与乔灯元作为乙方签订《西安社区流转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西安社区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已流转土地由甲方统一管理租用给乙方搞种植。经双方商定协议订下:一、租用范围:乙方租用甲方172亩(面积按实际丈量并由西安居委确认);二、租用期限为3年(即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500元/亩整;三、合同保证金为伍万元,该笔费用在使用土地之前缴清,乙方在租赁期满或不再租赁后,将土地交还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四、付款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本协议签订之日交清当年租金及押金,后期租金依次类推(后期租金付款日期以协议签订之日为准);如后续租金未按时上缴,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租用,协议终止,甲方有权处理该土地上的所有农作物;五、乙方在租期内甲方提供现有水、电、路基本设施,如要增改需经村委同意,但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在该土地上进行开挖鱼池、蟹池、种植树木、花卉等任何破坏原农田结构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协议中的土地用途,一经发现,终止协议。如因违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六、租期满后,乙方在同等的条件下可优先续租,租金参考市场价作相应的调整;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土质、气候、水质状况造成绝收和减产的理由,要求发包方减免租金。租赁方在租期内的收益状况与发包方无本质关系,发包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八、如遇上级征用、开发等需要征地或者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对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征用单位只负责赔偿当季农作物损失部分;九、乙方租用期内发生矛盾甲方应给予协助调解,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十、违约责任:若乙方不按本协议条款执行,立即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的种植物;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乔灯元已按约交付了土地租金86000元及保证金50000元。西安社区亦将102亩耕地交付给乔灯元,乔灯元亦在上述土地进行农业耕作。另查明,2013年6月8日,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预征、租赁、水改旱土地补偿标准及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预征土地按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剩余土地由各村(社区)属地管理,村(社区)书记为辖区内预征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须指定专人负责,组建专职巡查监管队伍,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对辖区内预征土地进行跟踪管理,防止乱占滥用,杜绝违法用地的发生。”该办法第五条规定“预征土地中具备耕作条件的农业用地由各村(社区)在签订村规民约的前提下组织农户耕种蔬菜、粮食等农作物,杜绝抛荒。在政府征收、征用时,各村社区必须无条件服从规划,原签订协议自动终止,不作任何补偿”。又查明,在租赁土地的西北处有约70亩土地被开挖成了鱼塘。上述事实有招标公告及附件、西安社区流转土地租用协议、临港街道行政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预征、租赁、水改旱土地补偿标准及管理办法、地块平面示意图、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系预征地,根据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征、租赁、水改旱土地补偿标准及管理办法》,预征土地中具备耕作条件的农业用地由各村(社区)在签订村规民约的前提下组织农户耕种蔬菜、粮食等农作物,杜绝抛荒。故西安社区有权将同兴圩地块172亩土地租赁给乔灯元耕种,双方签订的《西安社区流转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乔灯元已按约交付了土地租金,故西安社区应按约交付相应的租赁土地。西安社区辩称签订协议时,西安社区将70亩土地已被解祥余开挖成鱼塘的事实告知了乔灯元,乔灯元同意自己去解决上述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其与乔灯元签订《西安社区流转土地租赁协议》,将剩余70亩土地交付给乔灯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乔灯元已预交),由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乔灯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