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吴志武,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吴志武,李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许英,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泽文,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吴志武,住址深圳市南市区。被告李坤,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吴志武、李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0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2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丹 云书记员 谢世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