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福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福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47号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董事长。被告:青岛福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法定代表人:焦志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由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