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卓传树与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传树,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525号原告卓传树,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秀兰,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史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8893960-0。负责人刘春,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傅春燕,系该矿员工。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卓传树诉被告重庆合发煤业有限公司白洋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传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传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传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卓传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