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游湖南,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阙水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