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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董×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19号马×、董×: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只是在约10米方圆无人空旷的地方实施了自焚轻生,没有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也没有给国家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不应当追究申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们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二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你们的犯罪行为有多名证人证言在案为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亦能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原裁定根据你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处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们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