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宝坪民小组与陈开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宝坪村民小组,陈开添,韩景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89号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宝坪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负责人:陆益清,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魏明雄,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洪群,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添,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林锦永,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景林,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宝坪村民小组诉被告陈开添、第三人韩景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宝坪村民小组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凤村镇宝坪村宝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