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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修某某与汤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某,汤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修某某,女,1952年1月14日生。被告汤某某,男,1949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