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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殷纯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燕,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高峰,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