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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玉妹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35号起诉人:温玉妹,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起诉人温玉妹诉被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上坊经济合作社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3年10月30日,被起诉人就增城市环保装备产业园和第六资源热力电厂项目被征地事宜通过《仙村镇沙滘村上坊合作社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2014年元月前后,上坊社大部分成员都已分得第一期土地补偿款133600元。被起诉人以起诉人系温某乙、温某丙夫妇收养的女儿为由拒绝向起诉人分配本次2013年征地土地补偿款。起诉人认为,起诉人由温某乙、温某丙收养,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已在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依法应认定为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人有权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中享受全额分配。被起诉人分给收养入户的村民温某丁、温观照补偿款,却不分给起诉人补偿款是性别歧视,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因多次向被起诉人主张分配土地补偿款未果,只得起诉维权,请依法判令:一、确认起诉人在上坊社2013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享有上坊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二、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第一期土地补偿款133600元;三、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环保装备产业园和第六资源热力电厂等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引起争议。起诉人两项诉讼请求涉及到其是否具有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村民福利待遇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无法予以受理。起诉人可就双方的纠纷向被起诉人所在地镇政府申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温玉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