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英与被告王佩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王佩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02043号原告刘桂英,女,193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玉香,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佩玉,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王佩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