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杨灵与王立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王杨灵。委托代理人翁翊。申请人王杨灵申请宣告王立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立鹏。上述事实,有户口本、户籍证明、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立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