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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九飞诉尹社林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九飞,尹社林,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乔九飞,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云���、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社林,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九飞诉被告尹社林、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九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九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