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某,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