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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文化馆与康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文化馆,康林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秦安县文化馆。负责人安康,该馆副馆长。委托代理人刘勇,该馆干部。委托代理人,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林祥(又名康云祥),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文化馆诉被告康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安县文化馆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安县文化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县文化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安县文化馆承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