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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闫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闫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闫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闫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