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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张某以谈恋爱为名要求原告为其购买苹果6plus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488元整。没过几天,被告要求和原告分手,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钱财遭到拒绝。原告给被告的是个人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归还。现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手机款6488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陈某诉称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是恋人关系,且双方已经实际发生性行为,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手机,退一步讲也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赠予行为已经结束,被告不予返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6日在句容市华阳镇果迷通讯器材经营部以6488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plus64G(序列号为FK2PKC34G5QY)手机一部,送给被告张某,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结束恋爱关系。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购机款648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机收据、微信记录,以及到庭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归还购买手机价款的法律依据是原告陈某赠送被告张某手机属于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而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前约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从2015年5月2日认识、恋爱到分手不足20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婚约,原告给付被告的手机属于彩礼,故原告陈某购买手机赠与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原告陈某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而原告陈某购买的手机已经于2015年5月6日交付给被告张某,原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撤销,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张某退还购机款64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