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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翟云山与翟兰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云山,翟兰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翟云山。被告:翟兰锁。原告翟云山诉被告翟兰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云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兰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云山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