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XX华与宋祥亮、卢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宋祥亮,卢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宋祥亮。被执行人卢仁强。申请执行人XX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祥亮、卢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审理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XX华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惠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