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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XX华与宋祥亮、卢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宋祥亮,卢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宋祥亮。被执行人卢仁强。申请执行人XX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祥亮、卢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审理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XX华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惠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