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72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网络会所(公章名为“某绿色动力网吧”)一包房内用随身携带的小螺丝刀盗走2个intel牌CPU(价值1740元)、4根金邦牌内存条(价值1200元)、2个耕升牌显卡(价值800元)、2个技嘉牌主板和2个风扇(价值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个主板(含1个CPU和1个风扇)和赃款700元已发还失主并扣押1把螺丝刀。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某绿色动力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