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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鑫诉被告谢水华、唐中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江鑫,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水华,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唐中平,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负责人张桂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鑫诉被告谢水华、唐中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良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鑫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石中,被告谢水华、唐中平、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朝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鑫诉称:2015年1月18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隆回县桃洪镇一中路段时,遇被告唐中平驾驶的粤SF47**小型轿车对向行驶而来,原告避让不及,与被告谢水华违章停放在路边的粤SHS2**小型轿车相撞倒地,原告在倒地过程中与唐中平驾驶的粤SF4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28948.1元。该事故经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江鑫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谢水平、唐中平负次要责任。被告谢水华、唐中平均在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购买了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谢水华、唐中平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9448.1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水华辩称,交通事故经过属实,但自己的车辆并没有违章停放。被告唐中平辩称,自己并未超速,原告走的是反车道,原告没有驾驶证,而且还是未成年,自己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辩称,该案的粤SHS2**车在保险公司只投了交强险,粤SF47**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与三责险,同时保险公司已支付了20000元的医疗费用(每台车100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过高,保险公司对过高部分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隆回县桃洪镇一中路段时,遇被告唐中平驾驶的粤SF47**小型轿车对向行驶而来,原告避让不及,与被告谢水华停放在路边的粤SHS2**小型轿车相撞倒地,原告在倒地过程中与唐中平驾驶的粤SF4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该事故经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江鑫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谢水平、唐中平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28948.1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的父母两人护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护理人员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据。粤SHS2**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谢水华,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粤SF47**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唐中平,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江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28948.1元;2、护理费2927.9元(35623元/年÷365天×15天×2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天×30元/天);4、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34326元。原告主张误工费4000元,但原告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误工损失,本院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分别在粤SF47**、粤SHS2**小型轿车的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原告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鑫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水平、唐中平负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粤SF47**、粤SF47**小型轿车均在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22927.9元(10000元+10000元+2927.9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11398.1元(34326元-22927.9元),由被告平安财保隆回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20%的比例赔偿2279.6元(11398.1元×20%),由被告谢水平按20%的比例赔偿2279.6元(11398.1元×20%),剩余损失原告自负。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分别在粤SF47**、粤SF47**小型轿车的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原告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故被告平安财保隆回支公司实际还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江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927.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江鑫2279.6元,两项共计520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汇入本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开户的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85230309000001665);二、由被告谢水华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江鑫2279.6元;三、驳回原告江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鑫承担90元,被告谢水华承担30元,被告唐中平承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良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