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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清辰与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辰,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李清辰,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辰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清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