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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辉、方陈成与汪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辉,方陈成,汪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财保12号申请人:金辉,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方陈成,女,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汪建,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金辉、方陈成与被申请人汪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澜溪镇花园XX-XXX室房屋产权(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5003XXX号)及该小区地下车位(车位号B3XX),并提供了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3日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金辉、方陈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汪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澜溪镇花园XX-XXX室房屋产权(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5003XXX号)及该小区地下车位(车位号B3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