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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光明、龚海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光明,龚海英,金海波,楼香君,陈国超,金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周光明。被执行人龚海英。被执行人金海波。被执行人楼香君。被执行人陈国超。被执行人金健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光明、龚海英、金海波、楼香君、陈国超、金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32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方俊华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