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刘宝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被执行人刘宝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宝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897.7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钦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