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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灿芬与陈晃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芬,陈晃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陈灿芬,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委托代理人林佳鹏,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源献,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晃林,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灿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