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灿芬与陈晃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芬,陈晃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陈灿芬,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委托代理人林佳鹏,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源献,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晃林,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灿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