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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春娣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洞桥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春娣,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洞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春娣,无业。委托代理人:孔旭亚,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辰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洞桥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吴斌。委托代理人:方成林。上诉人戴春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戴春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春娣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春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上诉人戴春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国悦审 判 员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