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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汝忠与王定国,夏小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王汝忠,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潇翔、曾航,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定国,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夏小兰,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2015年6月17日,王汝忠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王定国、夏小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及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在审理中,申请人王汝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定国、夏小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汝忠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汝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王汝忠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