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王德成、杨金凤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王德成,杨金凤,吴应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武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路东侧(江海新城市广场5号综合楼237号)。法定代表人:徐业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平,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王德成,1962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杨金凤,195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吴应强,1969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王德成、杨金凤、吴应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安徽永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人民陪审员 张宏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