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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秀花与被执行人姚赣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花,姚赣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花。被执行人姚赣闽。申请执行人余秀花与被执行人姚赣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