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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双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刘双喜。申请人刘双喜要求宣告刘金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双喜诉称,被申请人刘金锁系申请人刘双喜的父亲,2005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刘金锁在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新村走失,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未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刘双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刘金锁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刘金锁,男,1937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新村楼37楼3门2号,系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刘双喜之父。刘金锁于2005年8月1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金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金锁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唐山市古冶区京华街道晟冶馨城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份,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京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仲素珍死亡证明信1份,刘金锁、刘双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金锁、刘双喜户口页复印件各1份所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金锁自2005年8月15日走失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一年届满后,仍不明其下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金锁已符合被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金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