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倪凯等与王安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凯,倪冲,王安国,刘建新,边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倪凯,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倪冲,男,193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安国,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建新,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边殿利,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区五区*号楼*单元***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历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倪凯、倪冲与王安国、刘建新、边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倪凯、倪冲以其对被执行人刘建新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14号楼******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但上述房产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系轮候查封且无法处置为由申请本院将案件指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倪凯、倪冲对被执行人刘建新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14号楼******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上述房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将倪凯、倪冲与王安国、刘建新、边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