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沈巍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沈巍,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陆琨,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沈巍与被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自2013年9月起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办公,故本案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XXX号,故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被告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