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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涂远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涂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敏。被告涂远庆。原告王敏与被告涂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敏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开勇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远庆2015年3月10日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14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敏诉称,被告涂远庆欠我借款25000元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敏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3、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检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欠条签名上的红色指印是涂远庆右手拇指捺印所留。4、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文检鉴字第93号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欠条内容字迹倾向于认定是涂远庆所书写。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6月19日,被告涂远庆向原告王敏借款25000元,约定2014年12月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2015年3月10日审理中,被告涂远庆提出借款不属实,欠条不是其所写,手印不是其所捺,同日提出鉴定申请。2015年5月29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检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欠条签名上的红色指印是涂远庆右手拇指捺印所留。2015年6月4日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文检鉴字第93号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欠条内容字迹倾向于认定是涂远庆所书写。本院认为,被告涂远庆向原告王敏借款25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欠条字迹系被告涂远庆所写,指印是被告涂远庆右手拇指捺印所留,故该借款属实,原告王敏请求被告涂远庆偿还借款25000元,予以准许。被告涂远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其放弃对原告王敏主张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远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敏人民币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涂远庆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敏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冷开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