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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郝富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47号被执行人郝富山。被执行人郝富山因贪污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富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违法所得52550.51元,承担执行费7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郝富山因犯贪污罪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9年8月14日,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