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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蒋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文山市。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彦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