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薛某诉申某退伙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户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申某退还申请执行人薛某入股款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申某退还申请执行人薛某入股款40000元当庭兑付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