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汉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29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学年,董事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旭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