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郎凤军与祝国库、王家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凤军,祝国库,王家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97号申请人郎凤军,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号*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祝国库,男,1973年3月15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四棵树何家营**号。身份证号四被申请人王家祥,男,1949年5月1日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字村**组*号。身份证号。申请人郎凤军与被申请人祝国库、王家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郎凤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国库驾驶的王家祥所有的冀HJ0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郎凤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祝国库驾驶的王家祥所有的冀HJ0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以上车辆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