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黄建东执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黄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59号1-6号。法定代表人骆明智。被执行人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法定代表人黄继汉。被执行人黄建东,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东街6号1栋3单元5楼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266)项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将黄建东在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金额637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四、将黄建东在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金额800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五、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不予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