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富元与王润平、强金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元,王润平,强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5-1号申请人王富元,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润平,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强金爱,女,汉族,村民。关于申请人王富元与被执行人王润平、强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柳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润平、强金爱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芮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