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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富元与王润平、强金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元,王润平,强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5-1号申请人王富元,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润平,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强金爱,女,汉族,村民。关于申请人王富元与被执行人王润平、强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柳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润平、强金爱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芮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