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宋洋洋与孙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洋洋,孙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宋洋洋,女,1993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孙晓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梁文波,康平县张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宋洋洋与被告孙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洋洋,被告孙晓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洋洋诉称:2010年6月20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综上,我与被告的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被告孙晓宇辩称:一、原告的起��超过了诉讼时效,故此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我在2010年6月20日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不是事实,我从未向原告借过钱。二、原告不具备借给我20,000元钱的能力,所持的欠条取得的方式不合法,不符合生活常理,不具备证据效力。理由如下:1、原告是后旗甘旗卡镇人,2010年3月,我与原告母亲宋英姿处对象,原告当时17岁在甘旗卡上学,只是节假日到我家来,我与原告母亲处对象不长时间,怎么会向没有经济来源的原告借钱,而且数额又巨大,这不符合生活常理。2、2010年我在二牛所口镇开农资商店,经常出去送货,商店就由原告母亲帮忙照看,由于有人赊购货物,为了方便,我就给原告母亲写了一张欠条的样式,用于原告母亲比照打欠条,此样本怎么被原告取得的,我不清楚,为此,原告所持有的欠条不具有效力,为此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开始,被告孙晓宇与原告宋洋洋的母亲宋英姿处对象,原告偶尔到被告家来,原、被告双方联系不多。被告在原告母亲处对象时,在二牛所口镇经营农资,原告母亲在来到被告家时会帮助被告经营,因为经营的需要,被告就书写了一张欠据,欠据中载明:“欠洋洋人民币贰万元,欠款人孙晓宇,2010年6月20日”,此欠条被原告取得。在被告与原告母亲分手之后,原告以此欠具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没有实际向原告借款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宋洋洋提供的欠据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者是口头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民间借贷一般在比较熟悉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它组织或者是有信用的双方之间进行。民间借贷同时也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仅是借贷双方要有真实的合意表示,贷款人还要将贷款交付给借款人,借贷关系才能成立并生效。关于本案中原告是否拥有借款20,000元的问题,在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时,原告尚未成年,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同时原告又不能证明其当时拥有20,000元,且在庭审中,原告先是主张20,000元是其母亲给予的,后又主张是其自己出兑超市获得的,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故此原告主张当时其拥有20,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原告是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及如何交付的问题,在庭审中,原告先是主张是从银行提款,后又主张是将超市兑出而得款,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另外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原告也不能证明其通过何种方式已将20,000元交付给被告。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当时,被告与原告母亲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及谈婚论嫁的程度,对于借款20,000元,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被告并未向原告母亲借款,而是向尚未成年而且没有收入来源的原告借贷,而且没有原告母亲的参与,不符合生活常理。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仅提供了欠据,未能证明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洋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健 更多数据: